姚木根(江西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

姚木根,男,汉族,1957年11月出生,江西樟树人,1976年12月参加工作,大学学历,经济学学士,江西财经学院计划统计系国民经济计划专业毕业。曾任江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长。

2015年12月18日,被判有期徒刑13年。

姚木根(江西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

人物履历

1986年7月至1998年12月,在江西省计划委员会(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作,历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等职。

1998年12月至2000年8月,任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副主任、党组成员。

2000年8月至2003年2月,任江西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党组成员。

2003年2月至2007年3月,任江西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党组书记。

2007年3月至2011年5月,任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党组书记。

2011年5月至2011年8月,任江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党组书记。

2011年8月至2011年9月,任江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2011年9月至2014年4月,任江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长。

任免信息

2014年4月11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决定免去姚木根的江西省政府副省长职务。

人物事件

违法被查

2014年3月22日,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江西省副省长姚木根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

免去职务

2014年3月28日,据中央组织部有关负责人证实,江西省副省长姚木根涉嫌严重违纪,中央已决定免去其领导职务,按程序办理。

2014年4月11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在南昌举行。经会议表决通过,决定免去姚木根的江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长职务。

依法双开

2014年8月5日,中共中央纪委对江西省原副省长姚木根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姚木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或通过其亲属收受巨额贿赂。

姚木根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违法,并涉嫌犯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审议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姚木根开除党籍处分;由监察部报请国务院批准给予其行政开除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立案侦查

2014年8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江西省原副省长姚木根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提起公诉

2015年5月22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姚木根涉嫌受贿一案,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福建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移送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5年5月,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检察院已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姚木根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姚木根,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木根利用其担任江西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开庭审理

2015年8月18日8时30分,江西省原副省长姚木根受贿案在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

据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厦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5月至2013年下半年,被告人姚木根利用担任江西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新余市宏基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皮海如、何杰等单位和个人在催要货款、承揽工程、工作调动和职务晋升等事项提供帮助。姚木根直接或者通过其妻易安萍、其子姚易、其父姚振明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人民币2104.583516万元、美元25.854081万元和价值人民币35.91万元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302.947472万元。

一审宣判

2015年12月18日,厦门中院在第三法庭公开宣判江西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姚木根受贿一案。姚木根因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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